(2)展会期间我国参展企业日涉入知识产权纠纷,应积极协助其妥善的应对,如组展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联系我国驻展出国家的使领馆,向其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同时尽快将上述情况通知中国贸促会展览展示管理办公室。
(3)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点,并聘请熟悉当地知识产权法律的专职律师为我国参展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3.展会之后的工作
(1)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将我国参展企业于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记录在册。对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于下次参展时予以重点审查。如若参展企业的展会侵权行为得到确认,则严禁其再次参展。
(2)根据参展企业违反协议的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组展单位如果因参展企业的行为向他人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就此向参展企业行使追偿权。
(3)在组织企业参加国外展览展示的同时,注重开拓相应国际市场,积极在国外举办展会培育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展会。
2007年4月30日,针对2006年法国世界制药原料展会中我国企业因涉嫌侵权导致展品被查封、人员被扣押以及2007年3月德国汉诺威信息技术展会上展品被查抄等事件,商务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境外参展组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函》,该函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我国参展企业侵权现象的发生;梳理分析境外参展所涉知识产权情况,加强对参展企业及组团单位的管理;建立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开展对参展企业及组团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